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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化”财务报表 虚增近47亿元营收!这家公司被处罚发布日期:2023-11-05 15:13    点击次数: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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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网站日前更新披露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证监会对星星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发现,公司通过虚构销售、虚构租赁和加工业务、虚构采购、虚假采购折扣等方式,2019年度虚增营业收入143,901.02万元,2020年度通过财务造假活动虚增营业收入325,799.22万元。

  最终,证监会对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600万元的罚款;并对其他当事人给予警告,共计处以1960万元罚款,并对多名当事人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图片来源:证监会网站

  虚增营业收入、利润总额

  经证监会调查,星星科技存在虚构销售业务,虚增营业收入;虚构租赁和加工业务,虚增营业收入;虚构采购业务,虚增营业成本;通过虚假采购折扣虚减营业成本等情形。

  星星科技2019年度虚增营业收入143,901.02万元,虚增营业成本26,510.16万元,虚增利润总额117,390.86万元(不考虑税费、期间费用等调整),分别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22.68%,营业成本的4.98%,利润总额的761.20%。

  2020年度,星星科技通过财务造假活动虚增营业收入325,799.22万元,虚增营业成本159,492.83万元,虚增利润总额166,306.39万元(不考虑税费、期间费用等调整),分别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39.26%,营业成本的22.22%,利润总额的3799.51%。

  星星科技于2021年12月2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并于2021年12月30日披露了会计差错更正公告。

  少计商誉减值损失

  星星科技分别于2013年12月、2015年7月完成对星星触控和星星精密100%股权的收购。截至2019年12月31日,星星科技收购星星触控及星星精密形成的商誉账面余额分别为30593.92万元和56998.32万元。星星科技2019年年度报告和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星星科技收购星星触控及星星精密形成的商誉未发生减值。

  经查,通过上述虚构销售、虚构租赁和加工业务等方式,星星触控2019年度和2020年度分别虚增收入20033.26万元和18888.34万元;星星精密2019年度和2020年度分别虚增收入28174.53万元和49276.85万元。星星科技2019年度和2020年度对星星触控及星星精密进行商誉减值测试所依据的财务基础数据错误,导致少计提商誉减值损失。

  2021年12月30日,星星科技披露了会计差错更正公告,星星科技收购星星触控和星星精密形成的商誉在2019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发生减值。更正后,星星科技2019年度补计提商誉减值损失14671.96万元,其中收购星星触控形成的商誉补计提4,901.01万元,收购星星精密形成的商誉补计提9770.94万元;2020年度补计提商誉减值损失72920.28万元,其中收购星星触控形成的商誉补计提25692.91万元,收购星星精密形成的商誉补计提47227.37万元。

  综上,星星科技2019年年度报告和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星星科技的上述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时任董事长刘建勋,时任董事、总经理潘清寿,时任副总经理刘琅问,时任财务总监陈美芬,时任监事张绍怀、李娟保证星星科技2019年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签署了年度报告书面确认意见。

  时任董事长刘琅问,时任董事、总经理潘清寿,时任副总经理王君,时任财务总监董胜连,时任监事张绍怀、李娟,保证星星科技2020年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签署了年度报告书面确认意见。

  星星科技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情形。其中,时任董事长刘建勋,时任董事、总经理潘清寿,时任董事长刘琅问组织、实施星星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是对星星科技信息披露违法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监事张绍怀、李娟,时任副总经理王君,时任财务总监陈美芬、董胜连等未勤勉尽责,是星星科技信息披露违法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杨述明自2019年7月至2021年10月,先后任星星科技财务副总监、财务中心总经理、财务中心总裁助理等职,其虽不是星星科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但在星星科技信息披露违法活动中起主要作用,是星星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主要参与者、实施者之一,根据《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第十七条“组织、参与、实施了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或者直接导致信息披露违法的,应当视情形认定其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规定,杨述明是星星科技信息披露违法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美化”财务报表

  多位当事人申辩,请求减轻、从轻处罚,经复核,证监会不予采纳。

  其中,刘建勋组织公司“年度报表工作小组”,“美化”财务报表;与配合造假单位签署了《业务居间合作协议》、《关于公司2020年度年报数据调整决定》等文件,在案证据足以证明其组织、实施星星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其所提出的受人指使从事违法行为、自身没有主观过错的申辩理由不能成立。

  刘琅问作为星星科技时任财务总监、董事长,是公司“年度报表工作小组”成员,配合“财务美化”的资金运作,组织实施了星星科技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刘琅问申辩所称“尽量挤压财务报表水分”亦印证其知悉并参与了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其所称不负责2020年度财务报告编制、受他人指使、没有财务造假的动力等免责理由不能成立。

  潘清寿作为公司“年度报表工作小组”成员,负责内部和外部的协调,组织实施了星星科技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其所称未组织实施相关违法行为、不知悉星星科技相关情况的申辩意见不能成立。

  杨述明主动提出财务造假的方式,对外负责联络相关主体配合财务造假,对内统筹子公司财务人员具体实施。杨述明在星星科技信息披露违法活动中起主要作用,是星星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主要参与者、实施者之一。其所称履行职务行为、仅起到次要作用等申辩理由不成立。

  陈美芬作为星星科技时任财务总监应当主动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陈美芬称不了解2019年度财务报表的相关具体情况,但仍以财务总监的身份签署了星星科技2019年年度报告,正是未勤勉尽责的表现。证监会综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作出行政处罚,量罚并无不当。

  最终,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证监会决定:

  一、对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600万元的罚款;

  二、对刘建勋、潘清寿、刘琅问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450万元的罚款;

  三、对杨述明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的罚款;

  四、对张绍怀、陈美芬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80万元的罚款;

  五、对李娟、王君、董胜连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的罚款。

  根据证监会同日披露的市场禁入决定书,证监会对刘建勋、潘清寿、刘琅问分别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对杨述明采取10年市场禁入措施。自证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上述人员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